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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研究——经营轻质循环油背后的罪与罚

来源:网络   作者:金鑫律师  时间:2020-08-20

亲办案例研究——经营轻质循环油背后的罪与罚

新闻导读

2020年6月,广东省公安厅打私局交办线索,有一生产销售伪劣成品油的犯罪团伙,利用轻质循环油和航空煤油勾兑成调和油,销往省内多个城市,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8月6日上午,东莞市公安局召集上百名警力,分成13个行动小组,同步在东莞望牛墩、麻涌、高埗,广州增城等地集中统一收网,共抓获团伙头目黄某文在内的43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涉案车辆10辆,涉案船舶1艘,查封储油罐10个,涉案成品油2000余吨,扣押银行卡及涉案物证一批,冻结涉案银行账户430个,涉案案值超20亿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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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中,警方对销售轻质循环油的上游公司也进行了抓捕,金鑫律师接受其中一位公司负责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经初步研究,轻质循环油不同于柴油、汽油等成品油,其并无对应的国家质量标准,对于轻质循环油的质量是否达标需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上百种指标进行鉴定。

此外,轻质循环油的生产、运输、销售均需具备相应的资质与许可证,哪一环节出问题都会受到刑法严峻的规制。在并无国家质量标准的情况下,经营者极容易被错误打击,而这也正是重大辩点之所在。本文将通过介绍轻质循环油的基本知识与触及的刑事风险分析,揭开轻质循环油的神秘面纱。




一、轻质循环油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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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质循环油是什么?


轻质循环油是一种轻质油类,英文简称LCO,是催化裂化(FCC)装置下来的,属于原油生产的中间循环物料,可以用于大型机械、矿山、船舶等燃料用油,在目前我国国内贸船燃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轻质循环油属于柴油基础油的一种,经过加氢脱硫等工艺可加工成柴油,用于调和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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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质循环油是否属于成品油?


按照《成品油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条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轻质循环油属于原油生产的中间循环物料,是柴油的半成品,可经过加氢脱硫加工成普通柴油,由此可见其并不等同于柴油。因此,不可认定轻质循环油为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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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质循环油是否是危险化学品?


1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1、 物理危险
  ...
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

2

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

......

3、易燃液体

指闭杯闪点等于或低于61℃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

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按闪点分为以下三项:

低闪点液体:闪点<-18℃;

中闪点液体:-17℃≤闪点<23℃;

高闪点液体:23℃≤闪点≤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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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轻质循环油作为一种易燃液体,其沸点,即闪点可达到50~350℃,由此可知,当其闪点范围为50~61℃时,则可认定该轻质循环油为危险化学品


二、生产、经营轻质循环油触及刑事风险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涉罪行为:

1. 走私轻质循环油,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轻质循环油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2. 走私轻质循环油,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 走私轻质循环油,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注:海关税则号为“27079990” ——源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上)》)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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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经营罪


涉罪行为之一:【未具备生产所需资质】

1. 企业未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条链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2. 企业未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法条链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涉罪行为之二:【未具备经营所需资质】

1. 企业未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条链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2. 企业未向工商部门登记

法条链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规定,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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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涉罪行为:

在生产、销售轻质循环油中掺杂,掺假,或者轻质循环油质量检测不达标的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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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驾驶罪


涉罪行为之一: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轻质循环油,危及公共安全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涉罪行为之二:

运输轻质循环油驾驶员不具备危险品运输驾驶资格

法条链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点规定,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管理。一是严把道路水路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考试与证件发放关,严禁考试和发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二是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从事水路危险品运输的船员、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检查员必须持相应的资格证上岗。三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道路运输(危险品)经理人从业资格制度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四是严格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及时掌握驾驶员的违章、事故记录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等情况,对于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涉罪行为之三:

轻质循环油运输车辆不具备安全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运输船舶不具备船舶检验证书

法条链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二点规定,严格运输工具准入管理。一是严格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准入前材料审核和年度审验,禁止不合格车辆准入。二是自2015年1月1日起,无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品罐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通过年审,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三是加强危险品运输船舶准入,严格船舶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不得从事运输经营。四是逐步淘汰“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的内河单壳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舶,自2016年1月1日起,长江干线全面禁止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危险品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率达到70%。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涉罪行为:

在轻质循环油的生产、作业中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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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涉罪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轻质循环油中发生重大事故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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