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售卖泰勒宁竟被认定贩卖毒品罪,
缘起2019一份新规
2019年10月,程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一国际酒店,与蒋某商定以每板75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蒋某50板(每板10片)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泰勒宁药片,在程某某和蒋某去程某某驾驶的车辆内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这是一起贩卖以前为普通处方药、2019年新纳入第二类精神药品泰勒宁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因为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其贩卖泰勒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2019)辽0104刑初951号)
图|打击贩卖毒品罪——贩卖泰勒宁
泰勒宁是什么?
泰勒宁是临床上常见的镇痛药品之一,学名氨酚羟考酮片,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中、重度急、慢性疼痛。常用于术后剧痛或者癌痛等中度乃至重度镇痛,其主要成分为盐酸羟考酮和对乙酰氨基酚,核心成分羟考酮为可能成瘾的阿片类药物。
由下图可知其与海洛因毒品的数量标准折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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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9月起,泰勒宁已从普通处方药摇身一变成为国家管控的二级精神药品
让我们先来看看泰勒宁进入中国以来的身份变化。
1998年
泰勒宁进入中国,上市之初亦曾划为列管药物
2004年
泰勒宁被调整为普通处方药
原因是为满足广大疼痛患者对镇痛治疗的医疗需求
2019年
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再次出台了将泰勒宁列入精神药品
管理的政策
原因是近年来泰勒宁逐渐成为药物成瘾者的“新宠”,“嗑药”群体队伍日益壮大
由此可见,泰勒宁因其为成瘾药,被泛滥使用后引来了严格监管。那法律法规具体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律条文节选
《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禁毒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得出以下结论:
自2019年9月药监局发布《公告》以来,泰勒宁作为其中一种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的药品即被列入精神药品管理,而当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时,生产、买卖泰勒宁的相关人员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制造或贩卖毒品罪。
将泰勒宁列为国家二级精神药品的规定于2019年9月发布,在东北地区,就已经开展了大范围的购销泰勒宁查处行动。近日,泰勒宁的抓捕行动,从中国的北端逐渐延伸至南端——广东。金鑫律师接受涉嫌贩卖泰勒宁案件的当事人黄某的委托。经介入该案后,对贩卖泰勒宁的行为可从当事人主观不明知泰勒宁含有毒品成分以及客观没有向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贩卖管制药品的两方面进行无罪辩护。
由此,本文搜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勒宁涉罪实务办案经验,分析有关主体在生产、销售泰勒宁时所应遵循的行政法规和刑法条文,望相关从业者及时根据国家的新政策、新动向做好自身合规,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