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核心提示
1996年陈某同贺某散发“国际信托资金”进行国际投资、“民族资产”回国以及伶仃洋大桥建设意向书等信息,以需要筹集手续费为名,骗取杨某人民币15.5万元,并意图骗取马某港币500万元、肖某美元200万元。一审中山市中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罚金2万元。
本部主任丁一元律师代理陈某的二审辩护人,他指出陈某借债属于民事行为,“国际信托资金”是否存在并未得到证实,陈某没有诈骗的故意。
判决结果
二审广东高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定杨某与陈某系一般债务关系,撤销一审对陈某诈骗杨某的认定。二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