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核心提示:合同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范畴,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使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降低了一个幅度。
基本案情:2010年3月,邓某与郑某、廖某等人在广州市萝岗区某住所,制造一系列虚假材料,虚构出广州**投资集团。邓某以假名“小丽”电话先后联系被害人唐某某、王某某,以能够提供投资股票内幕消息及指导炒股牟利为诱饵,骗取唐某某、王某某的信任,继而伙同郑某等人与唐某某、王某某分别签订了合同,骗得唐某某人民币83000元、骗得王某某人民币35000元。案发时邓某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丁一元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邓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邓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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