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3至4月间,被告人黄某以中山市***化工贸易部的名义,利用之前与多家公司做生意所形成的信任关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或采取签发空头支票,或利用先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九家公司的货物后低价销售出去以套取现金。其中票据诈骗七宗,诈骗金额人民币2501034元;合同诈骗两宗,诈骗金额人民币711083元。
辩护律师丁一元提出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犯罪中,黄某签订合同时并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大部分货款也已支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合同诈骗与票据诈骗存在竞合关系,不应分别定罪量刑;
3、诈骗的金额不应按合同上订立的价格计算,应以黄某实际取得的数额计算;
4、黄某认罪态度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