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核心提示: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委托丁一元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最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本案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剔除林某、梁某于1994年11月至1997年1月间经手让潮阳市周诚兴有限公司等单位为广东物资综合服务公司虚开的5份共计税额63.1867.8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剔除林某、梁某于1994年11月至1995年10月虚开的46份共计税额1054906.8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林某委托丁一元律师担辩护人提起上诉,丁律师提出:林某不应对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全部责任,不能将其他业务员的行为也归于其,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应减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梁某的量刑部分,改判林某有期徒刑八年,改判梁某有期徒刑八年。
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