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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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
一审判决认定方某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1054.5g。一审法院考虑方某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从轻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方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是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以“方某”之名存入银行的二百四十多万元存款。
二、辩护精粹
本网首席律师丁一元代理方某的二审上诉。方某对一审的量刑处罚没有异议,但是认为法院对存款的性质认定存在错误,希望丁律师帮助其挽回损失。丁律师通过对该款项的来源的调查,搜集了确凿的证据和充足的理由,证明了该款项非方某个人所有,而是其家属做生意往来货款和积蓄,要求返还其家属。
三、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该存款虽为“方平”名义,但却不为方某掌管、支配;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款是方某个人所有财产,也没有证据证实方某有将其贩毒款存进“方平”存折中,检察机关也未指控该存款是方某所有的,原审法院认定该款是方某的,不妥,依照《刑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该存款应由冻结机关发还方某之家属。
四、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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