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被告人黄某是顺德市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中食95”船的船员,1992年2月1日偷运39箱走私货物藏于压水苍内,做好伪装,在返航时没有向海关申报货物,后行至番禺时被海关截查,当场查获走私的汽车音响等电器一批,案值人民币近67万元,逃税数额巨大。
丁一元律师作为黄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黄某不是本案主犯,且属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等辩护意见。最终一审广州中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7万元。
判决书节选:
来源:南方刑事辩护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6-01-07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被告人黄某是顺德市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中食95”船的船员,1992年2月1日偷运39箱走私货物藏于压水苍内,做好伪装,在返航时没有向海关申报货物,后行至番禺时被海关截查,当场查获走私的汽车音响等电器一批,案值人民币近67万元,逃税数额巨大。
丁一元律师作为黄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黄某不是本案主犯,且属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等辩护意见。最终一审广州中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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