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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马彩云法官尸骨未寒,又一位律师惨遭杀戮!

来源:律先生(Hilvxiansheng)   作者: 菠菜君  时间:2016-03-02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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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先生(Hilvxiansheng)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国家机关,他们为包含情绪因素的诉讼提供中立场所。每个人都期待所有的主张都被支持、所有诉请都被采纳。当法院判决与当事人的诉请背道而驰时,针对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暴力行为就可能产生。同理,当当事人的诉请得不到法院支持时,律师也面临着同样的被当事人埋汰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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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一则噩耗在网上传播开来:马彩云法官的吉大校友,广东佛山的刘子平律师,被当事人雇凶所杀。据网上消息说因当事人对代理结果不满,且当事人间有矛盾,归咎于律师。凶手绑架律师后,殴伤且反绑双手,扔入江中,尸骨无存。但昨日晚间,又有新闻澄清刘子平律师并非网传的被当事人雇凶所杀,而是遭遇抢劫,不幸遇害。

 

无独有偶,20142月,一位中国籍厨师严青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和埃克拉特的两个律师事务所杀死3名律师,此外还有3人受伤。导致他失控杀人的竟是一记耳光。据德国《快讯报》报道,201112月,严青因为一个订单与女店主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了女店主一耳光,导致后者耳膜破裂,被判罚款2700欧元。他认为杜塞尔多夫的女律师没有替他说话,而埃克拉特的律师事务所又拒绝了他,于是动了杀机。

 

马克思曾经讲过:“在民主的国家,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在国家大力提倡法治建设的今天,可以说,尊重律师就是尊重法律。但是,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律师,却总是被边缘化。中国的律师们,在时代的强音下,以一个勇者的姿态,在艰难地前行着,正如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刘桂明先生所讲“作为一种职业,律师似乎总是不招人待见,其原因可以想见;作为一种制度,律师似乎总是不为人高看,其理由不言自明。”

 

中国古代并没有纯粹的律师。讼师可能是和律师最接近的职业了。讼师之祖应该算春秋时期的邓析,邓析最终被郑国的执政杀害,理由是,他“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扰乱了当时郑国的社会秩序。在以后的中国社会,讼师基本上属于一种非法职业,他们被视为教唆词讼、搬弄是非、骗人钱财、扰乱治安的不法之徒,所以历代法律都有惩办讼师的规定。这种文化仍然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且不说极左时期律师曾经受到的批判,该职业甚至一度曾被废除,即使在当下,律师的地位仍然不高,很多人把律师视为“为坏人说好话”的人,“吃了原告吃被告”。 

 

律师是一个以法律为谋生手段的人,与其他职业一样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所以律师不可能固定为某一主体说话,今天他可能为原告的律师,明天他可能为被告的代理人,替谁说话关键是看谁是雇主。职业伦理要求他必须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必须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辩护,大致要遵循“花人钱财,替人消灾”的逻辑。同时,律师做任何一个案件,最终的结果都与案情有关,与证据等因素有关,与其他一些不可控的种种因素有关。律师办案就和医生诊病是同样的道理。医生也不能保证一定能把病人的病治好,因为既有“同病同表”、“同病异表”现象的存在,也有“异病同表”、“异病异表”现象的存在,而且每个病人的个体情况(体质、心理状况、是否有其他病因等等)是有差异的,某一个病对这个病人来说是很小的病,可以治愈,但是对另一个病人来说,却未必。因此,看医生的时候,我们不会要求医生一定把病治好,虽然我们都是抱着他必定会治好这个病的心理和信心去找这个医生。而且有些病人在医生面前不说实话,或者隐瞒某些症状和事实,却希望医生能准确诊断自己的病情;有些当事人也是一样,极力夸大对自身有利的因素,轻描淡写对自己不利的因素,甚至是只字不提,故意隐瞒,但是,现实往往是:一个因素变化,整个结论就会变化。

 

虽然律师是以谋利为生存手段的,但是他们的存在会对司法权力构成有力的监督。范忠信先生将律师比作司法森林中的啄木鸟,是非常有道理的。作为法律的内行,经常站在法官旁边,给他挑挑错,抬抬杠,提提醒,能够有效地防止司法专横和枉法裁判。正是律师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律师的地位非常高,被视为监督政府、维护民权不可或缺的力量。

 

法治兴律师兴,没有民众对法治的崇尚,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就不可能有真正发达的律师业,中国律师的命运在整体上取决于中国法治化进程。尊重律师、依法切实保障律师权利,正是敬畏法治的表现。

 

结语我们恨贪官,又拼命报考公务员;我们骂垄断,又削减脑袋往高薪单位钻;我们呼唤法治社会,却不懂尊重法律。总之,我们愤怒,不是因为觉得不公平,而是觉得自己处在不公平中的不利位置,我们不是想消灭这种不公平,而是想让自己处在不公平中的有利位置。这种骨子里的自私,才是我们真正该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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