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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析|浅谈非法持有毒品罪

来源:网络   作者:周伟民  时间:2016-10-30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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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导读】在中国,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布的资料,2005年底,中国登记在册的吸毒者人数是115万人,是世界上吸毒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吸毒者每年吸毒的消费总数估计超过1000亿元,而且,吸毒的人数呈不断上升趋势。

吸毒的泛滥,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的秩序,败坏社会风尚,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引发盗窃、卖淫、杀人、伤害、抢劫等案件。目前全国80多万艾滋病患者中,有55.3%的人是因为静脉注射了毒品而感染份,而一些地区的抢劫、抢夺、盗窃案件的60%-80%是吸毒人员所为。不仅如此,吸毒还为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提供了滋生与蔓延的市场,成为助长毒品犯罪的重要因素。

此外,很多吸毒人员以贩养吸,在吸毒的同时还参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活动,这在当前毒品犯罪分子中占有很大比例,因此,如何认定和惩治吸毒者涉毒行为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共同关注的重点。吸毒者涉毒案件不仅涉及毒品犯罪与一般违法的界定,而且涉及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与罪的区分,涉及毒品数量的确定,情况较为复杂,争议也颇多。本文仅就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在定性与处罚中的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认识,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和探讨。


   关于吸毒者持有毒品行为的定性


关于吸毒者持有毒品行为的定 性,主要的问题是,吸毒者基于自己吸食、注射需要而非法占有、携带、储存毒品,数量较大的,能否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0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这里的“持有”是指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现实中,吸毒者吸食、注射毒品必然以携带、储存等方式持有毒品为前提,如果没有供行为人支配的毒品,就不可能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那么,刑法中的非法特有毒品是否包括吸毒者为了吸食、注射毒品而持有毒品这一状态,即或说,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主体是否包括吸毒者这一特殊群体呢?
(一)从现实状况讲,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形有四种,其一是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当中占有、存储、携带毒品;其二是他人为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其三是一般人收藏毒品;除以上三种之外,便是吸毒者为了吸食、注射而携带、存储、藏匿毒品,上述几种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中,前两种情形,按照刑法的规定,分别构成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的只有后两种情形,而这两种情形相比较,显然以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最为多见,正因为吸毒者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主要群体,因此,如果将吸毒者为了吸食、注射目的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排除在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之外,势必会在很大程度上否定该罪的存在。
(二)从法律角度讲,我国刑法对非法特有毒品罪的主体并无限制性规定,其犯罪主体不排除吸毒者,其行为方式也自然包括吸毒者为了吸食、注射而携带、储存毒品这一状况。如果因为行为人是为了自己吸食而认定其木构成持有毒品罪,那么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罪名的设立就等于徒有虚名,因为任何一个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分子都可以推说自己是为了个人吸食而避重就轻,逃避法律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4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也明确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但查获的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因此,上述第二种主张与法律规定明显相悖。
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确保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以下简称《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4月7日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本律师认为从理解与适用的情况来看,对于持有毒品的定性应当是在毒品来源及使用原因情况无法查明的情况,却又现实的占有毒品,才适用持有毒品罪来规范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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