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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到底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美国案例参考:年轻母亲为保护孩子射杀歹徒被定性为正当防卫!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辩护  时间:201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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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导读】 基于对公力救济不足的补充,世界各国普遍在刑法中设置正当防卫制度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我国《刑法》第20条也做了3款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置是基于自我保护原则,或者维护法秩序原则。防卫人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积极维护了法的整体秩序。德国刑法中有这样一句法谚“正义者毋庸向非正义者低头”,正当防卫制度就是“以正压邪”的权利行使,是“让英雄不再流泪”制度。为了防止私力救济权利滥用,刑法上又设置的限制性的条件,包括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以及救济手段的相当性(即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正当防卫的前提就是“不法侵害的存在”。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刑法理论上将之称为“防卫情状”。为了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及名誉而行使正当防卫,几乎没有任何争议,这里的个人当然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我国刑法上也是表述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我国台湾有学者主张“甚至于包含一般人格权之侵害(如肖像权)”。我国刑法上关于正当防卫之表述“不法侵害”,也并无任何限制,但就是这个“不法侵害”往往被一部分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从而导致正当防卫被莫名其妙的限制使用,很多原本可以被认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或者是具有防卫性质(过当)的行为不被司法裁决所认可。


       美国案例参考:


    2013年11月19日,人民网综合美国媒体报道,奥克拉荷马州去年发生的一起致命的枪击事件引起全美的普遍关注。一位年轻的母亲开枪打死了一个试图闯入她家的歹徒。案发后,当地执法当局不仅没有对她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反而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参与作案的另外一名歹徒。

 

这起案子发生在奥克拉荷马州的布兰查德镇。2012年的新年之夜,18岁的萨拉·麦金利带着生下来才3个月大的婴儿独自呆在家中。她的丈夫因患肺癌在圣诞节刚刚去世。麦金利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在撬她家的门试图闯入。她马上抓起枪躲入自己的卧室。之后,她把奶瓶插入婴儿的口中,就开始拨打911紧急呼救电话。

 

麦金利呼叫说:“我现在一个人带着孩子在家,能不能立即请一位话务员和我说话?”接上线后,麦金利急切地问话务员:“我手里有两把枪,如果他破门而入,我可不可以向他开枪?”话务员回答说:“我不能告诉你可以这么做,但是,你做你该做的,保护你的孩子。”她们一共通话21分钟,由于路途遥远,警察还不能马上赶到她家。

 

在这期间,门外的两名歹徒马丁和斯徒沃特手持12英寸的猎刀一直不停地在撬门。当马丁最终把门撬开并闯进来时,麦金利就扳动枪拴当场将其击毙。斯徒沃特见势不妙转身逃跑。之后,他主动向警方自首。调查人员发现的证据显示,马丁和斯图沃特之所以闯入麦金利的家,是为了偷窃她丈夫生前曾经服用过的止痛药物和其它药品。

 

警方到达现场后确定,麦金利开枪打死马丁是正当的自卫行为。地区检察官也没有对她提出起诉。麦金利本人对媒体表示,她对开枪打死马丁并不后悔,因为为了孩子的安全,她必须这么做。令人惊奇的是,另外一名同案犯斯徒沃特虽然没有任何枪杀行为,而且案发后也主动向警方自首了,但是,地区检察官还是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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