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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导读】李某从喀麦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洲象牙)8公斤入境广州白云机场被海关查获,其家属及时聘请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资深走私犯罪辩护律师介入代理,经会见和仔细阅卷发现一个重大量刑情节,即海关人员刚开始询问而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就主动如实交代案情,应为自首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缓刑。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3月携带象牙制品从喀麦隆进入广州,在机场因未申报任何物品而被查获,涉嫌触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该批象牙制品总8公斤,案值23.3万元。
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资深走私犯罪辩护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在辩护中提出李某在海关主动承认涉案象牙为其所有,具有自首情节;其次该携带象牙的目的是送给亲友的,而非出卖牟利。李某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广州中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李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