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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导读】去年轰动一时的“南方日报记者涉嫌强奸暨大女实习生”一案,近日有了新的进展:4月6日晚,界面新闻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嫌疑人南方日报记者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目前,成某已被释放。据知情人士透露,成某的微信号“南方有晨曦”近日也更换了头像,疑似成某确已重获自由。
案发初网上流传的成某微信头像(左图)在近日已更换
对于成某是否能被以强奸罪起诉,案发后有不少分析。在该案发生后不久的去年7月,成某的辩护律师宋福信的公众号“宋福信刑辩团队”曾发了这样一篇文章:
在笔者经办过的强奸案件,特别是现在越来越频繁出现的“熟人+非暴力”强奸案件中,几乎都不会出现明显的暴力、胁迫以及上海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几乎集中在一个焦点: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这是本质上就是对女性心理活动的判断,二女性活动对比男性而言,又更加纤细和复杂。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探讨在该类强奸案件中,应该如何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本文从5个方面着手,详细分析了强奸案中认定违背女性意愿的要点:
1、保持兼听和中立是办理强奸案的基本立场
2、书面审查是办理强奸案的大忌
3、常理常情是判断事实的重要原则
4、内心确信是定案的最终依据
5、充分说理是让人信服的保障
与其说是分析,更像是在宣称成某“强奸罪”难成立。事实上,持此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在一篇作者介绍为“法律人”的文章中,署名陈顺的网友也认为:
成某案在没有其他证据(如女方反抗时双方身体伤痕或撕扯痕迹等)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话,要认定成构成强奸罪几乎不可能。
作者写道:
首先,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见,要构成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核心要件。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内在本质特征,犯罪手段的强制性是该特征的外在表现。
刑法确定强奸罪之所以要求“违背妇女意志”,是为了区别于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情形。而如何界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以下内容需要厘清:
①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在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仅限于性交当时。
如果妇女是在性交后表示反抗,并不能认定是违背了其意志;同时是否构成强奸也不以妇女作风好坏划分,即使妇女作风存在严重问题,但是在性交当时确实不愿意,并且进行了反抗,仍应认定违背其意志可构成强奸。若在发生性行为时妇女明确表示同意或没有反抗,应认定为没有违背其意志。但是在实务中如何判断是否真的违背了妇女意志却并非易事,意志属于主观行为,只有受害人自己清楚当时所想,外人很难知晓。
如果仅凭妇女的一面之词就认定为是违背其意志的话,不但对嫌疑人不公平更是违背了法律精神,势必会造成系列不良后果。诸如男女朋友之间、男人与坐台小姐之间,都是在双方自愿前提下发生的,并未违背妇女意志,但一旦因为某事二人发生争吵,女方很可能会以被强奸为由对男人进行报复,对于此种情况,如果按照妇女一方的陈述就认定是女方非自愿、违背了妇女意志而定罪的话,无论是在情理还是在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再做出认定,诸如发生的时间、场所以及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平时的来往等等,只有全面考虑才能做出公正的认定,而不能仅仅依靠受害妇女自己的陈述。
②其次就是“半推半就”的情形。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关于“半推半就”的性行为是否可认定强奸的问题,最高院是这样说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中指出:“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妇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因此,如果综合查明和判断“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则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强奸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则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回到本案中,根据已知的各项事实,目前看来只有成某微信上对女方表现轻佻、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和成某抢夺女方身份证这三项事实是对女方有利,且第二项只证明发生了关系,难以证明“违背女方意志”。众所周知刑法讲究无罪推定,关于该部分举证责任在公诉方,也就是检察院。发生关系当时在没有监控的封闭房间,警方若不能搜集到其他证据,检方想要公诉强奸存在较大困难。
有人可能会问那成某抢走女方身份证呢?而事实上,首先该事实很难证明,如果成某否认则无从知晓真实情况,即使成某承认,该事实成立,此行为从一般日常经验法则也难以推导出“女方就得跟着进房间,就得发生性关系”的结论,这段因果关系推导中缺乏逻辑成立的“紧迫性”。
并且,女方主动上楼、接受钱财、酒店洗澡等几乎所有的信息,都指向对女方不利的方面,都与“违背妇女意志”的逻辑相矛盾。尤其是女方是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跟随成某进入酒店房间。在没有其他证据(如双方撕扯、抓伤伤痕等)能佐证发生性关系当时违背了女方意志的情况下,要认定强奸几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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