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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导读】虚开普通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用于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
案件简介:
陈某原系广州某公司的劳务负责人。2011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同案人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控制的人力资源公司和劳务公司,在没有真实劳务派遣的情况下,先后向多个公司企业虚开普通发票,金额共计12亿余元(1221453286.73元),被告人陈某作为中间人向吴某介绍广州A公司虚开发票,按照票面价格0.8%从中收取公142236.3元的“中介费”。
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其作为广州B公司劳务负责人的职务,在没有真实劳务派遣的情况下,向广州A公司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一千二百万(12007072.80元),并从中收取2.8%的手续费。
争议焦点:
1、被告人陈某收取的中介费数额。
2、被告人陈某是否构成自首
辩护人的观点总结:
1、对于被告人陈某收取中介费的认定,应当按照0.8%的票面金额计算,而非按公诉机关的1.5%计算。
2、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是初犯,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3、本案的犯罪事实作为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行为,其违法犯罪有其特殊的社会原因,其在对是否犯罪的认识存在模糊,犯罪故意的意愿上不具有强烈性,社会不良影响小。
法院认为:
1、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犯罪后悔罪表现良好,且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办案经验总结:
在本案当中,最为影响被告人刑罚的两个重点在于是否自首的认定以及中介费的收取数额。
关于自首的认定,吴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立即办理手续进行会见,了解案情后发现被告人陈某的情形应当符合自首情形,遂向检察院申请认定陈某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从而在本案中为被告人争取了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中介费的收取数额:公诉机关根据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而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收取的中介费按票面金额1.5%计算,但根据现有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应当按照0.8%的票面金额计算,即142236.33元,而不是起诉书的3472254.61元。该辩护意见也被法院采纳。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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