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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律师:2016年度广州市集资诈骗罪典型案件,诈骗数额高达99.53亿元

来源:法纳刑辩   作者:法纳君   时间: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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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导读我们聚焦广州地区集资诈骗罪。在数据统计过程中,我们关注了2016年度广州年度热点大案——蒋洪伟等人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99.53亿元。

 

今天本文整理该案具体细节,给大家揭开年度大案的面纱。

 

➤案情简介:

 

被告人蒋洪伟于2002年12月起在广州市先后注册成立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兆晋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

蒋洪伟等24人(组织解构如图一)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法,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非法集资金额为99.53亿元,受害的社会公众达23万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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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24名被告人组织关系及罪名认定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蒋洪伟是涉案公司的负责人,而张荣珍、范秀忠、薛云峰、陈少峰、罗永鹏、吴逢笑在邦家公司总部任职,均属于管理层人员,在全案中组织策划或积极协助蒋洪伟集资诈骗犯罪并各自负责部分非法集资,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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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蒋洪伟作为本案主犯,99.53亿元非法集资款均汇入其指定账户,资金由其控制和调拨使用, 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案其他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都被判处了14年至7年不等的刑期。

 

 而本案其他被告人,因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对蒋洪伟等主犯事实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被认定为从犯,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3-5年刑期,其中两人被判处缓刑。

 

一、被告人蒋洪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二、被告人张荣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三、被告人范秀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四、被告人陈少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五、被告人薛云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六、被告人罗永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七、被告人周文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八、被告人张汝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九、被告人邓智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十、被告人黄宇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十一、被告人温运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十二、被告人熊婉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十三、被告人伍志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十四、被告人罗礼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十五、被告人姚棉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十六、被告人丘光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十七、被告人何叶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十八、被告人黄志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十九、被告人高可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十、被告人吴敏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二十一、被告人吴逢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二十二、被告人陈华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十三、被告人周颖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十四、被告人陈绍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十五、追缴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兆晋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财物,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上述公司各被告人在非法所得范围内退赔,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14名上诉人主要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后,14名被告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

1、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合理;

2、没有非法占有集资资金的故意;

3、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4、各上诉人在广东邦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中职务的高低、所担任职务的时间长短、在公司中所从事的具体业务、获得收益的数额与实际不符。

 

➤二审法院认定情况:

 

二审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法院从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报告对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职务、任职时间、具体业务、获得收益进行了认定;

2.从全案中的行为性质进行分析,认定了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

3,从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对各上诉人的主、从犯身份和量刑情节进行了认定。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该案中总结集资诈骗罪办案要点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集资诈骗罪的一些典型的特点。

 

如集资诈骗罪案件为涉众型案件,单案的被告人和被害人数量均较多,审理期限较长,涉案金额大,被告人的刑期相对较长;

集资诈骗罪案件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较大争议等等。

 

在律师办理此类型案件时,特别是在区分主从犯时,在为从犯提供辩护时,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切入点进行辩护,辩护效果不错。

 

集资诈骗罪中,辩护人关于数额、从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较多被法院采信,是辩护人可以争取的较好辩护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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