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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贪污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贪污受贿案件司法实务裁判规则81条(实用)

来源:华辩网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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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刑事律师导读】就受贿罪在实务裁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本文根据《刑事审判参考》一书作了简略整理和分析,力求凸显裁判规则,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1、国有公司负责人口头提名、非国有公司聘任管理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裁判要旨:代表国有公司在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或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案例索引:446号: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

 

2、经国家机关党委研究决定任命,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委派

裁判要旨:党管干部是我国现行干部制度的基本原则,虽然形式上由事业单位行文任命,但实质上系受党委委派,应认定为受国家机关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案例索引:275号:胡启能贪污案

 

3、不动产,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裁判要旨:贪污罪的对象不应仅仅限于动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有房屋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216号:于继红贪污案

 

4、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对于非法侵占公有房产的贪污行为,即使客观上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也可以通过其所采取的欺骗手段等行为事实,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索引:216号:于继红贪污案

 

5、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裁判要旨: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公款的具体去向及行为人的处置意思来加以综合认定,实践中应注意排除合理怀疑,区分形式上的“侵占”行为与贪污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吞行为。

案例索引:第292号:胡滋玮贪污案

 

6、将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律所财产据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在贪污罪主体上,认定单位经济性质,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注册资金来源、人员管理、利润分配等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所有制形式。

案例索引:第83号:陆建中被控贪污案

 

7、有证据证明的,定额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不构成贪污

裁判要旨:有证据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自行经营的定额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承包经营应得利润不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63号:肖元华等贪污、挪用公款案

 

8、国有企业改制中隐瞒真实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的,已经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121号:徐华、罗永德贪污案

 

9、利用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利用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代收税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692号:黄明惠贪污案

 

10、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单位盈利款的,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担任管理职位,从事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分工作的,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私分本单位主要利用透支代理股民证券交易的资金违规自营炒股获得的盈利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383号:郭如鳌、张俊琴、赵茹贪污、挪用公款案

 

11、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的,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公有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虽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亦应认定为贪污既遂

案例索引:216号:于继红贪污案

 

12、非法占有公有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是贪污既遂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公有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虽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亦应认定为贪污既遂

案例索引:216号:于继红贪污案

 

13、行为人归还公款行为的性质,如何准确认定?

裁判要旨:行为人案发前有归还公款的行为,并且归还行为具有主动性、自觉性的特征,一般认为是其主观上有归还公款的意愿,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索引:236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

 

14、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如何认定贪污数额?

裁判要旨: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的部分公款以贪污罪定罪;但已挪用却未携带的部分公款,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转化为不打算归还该公款,应具体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索引:236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

 

15、违规收取的“点招费”,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置之前应认定为公共财产

裁判要旨:首先,财产犯罪的对象范围不以合法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为限;其次,公共财产的认定,关键不在于某一财产在法律上的最终所有权属关系,而是行为当时该财产的占有、持有及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关系。违规收取的“点招费”,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置之前应认定为公共财产。

案例索引:第312号:尚荣多等贪污案

 

16、出售公司股票所获并予侵占的差价款,属于“本单位财物”

裁判要旨:被告人(国家工作人员)出售公司股票属履职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所售股票收益应认定为公司财产,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差价款予以侵吞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311号:江仲生等贪污案

 

17、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区别于贪污罪最本质的特征

裁判要旨:“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区别于贪污罪最本质的特征。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在一定规模、一定层次以上的多人(如中层干部或者某一管理层的层面上)范围内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

案例索引:122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

 

18、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如何区分?

裁判要旨:伙同他人,将所管理的国家专项资金用于少数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的差别:第一,实施主体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贪污罪则是自然人犯罪。第二,行为方式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罪一般表现为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就本单位内部而言是相对公开的,具有较大程度和较大范围的公开性;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以侵吞、窃取、骗取等不为人所知或者他人不知实情的方式实施,具有相当的秘密性和隐蔽性。第三,受益人员的数量、构成方面。私分国有资产属于集体私分行为,在受益人员的数量上具有多数性特征,在受益人员的构成上具有广泛性特征。贪污罪属于个人侵占行为,分取赃物人与贪污行为人是直接对应的,具有一致性。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分取赃物人仅限于共同犯罪人。

案例索引: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

 

19、国家机关科室集体私分违法收入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非贪污罪

裁判要旨: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行政法规,滥用职权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所得的款项,认定为国有资产。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擅自决定将单位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资金以补助、年终福利等名义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例索引:377号:李祖清等被控贪污案

 

20、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单位利润款,属于受贿还是贪污?

裁判要旨:不能一概认定为受贿,当回扣或者手续费实质上属于本单位的额外支出或者应得利益,实际上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权利,就应当特别注意是否是一种变相的贪污行为。

案例索引:275号:胡启能贪污案

 

21、被告人私下分取“点招费”的,属于个人贪污行为

裁判要旨:伙同他人利用负责学校工作的职务便利,隐瞒“点招费”的实际收支情况并将其中部分钱款予以私分,名为单位奖励,实为个人侵吞,符合贪污罪的行为构成。

案例索引:312号:尚荣多等贪污案

 

22、以挪用公款的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区别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吞公款的行为。应根据以下客观事实判定是否构成贪污:其一,行为人是否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使自己占有公款的事实在帐目上难以发现;其二,行为人销毁有关帐目的;其三,行为人截取收入不入帐的。

案例索引:第236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

 

23、以村委名义增收土地租金并非法占有的,不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以村委名义,增收土地租金的行为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行为人不因此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构成贪污罪,而是职务侵占罪。 

案例索引:642号:钱银元贪污、职务侵占案

 

 

24、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村集体所有财产的,应当分别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村集体所有财产的,因村集体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属村民自治范围,不是依法从事公务行为,应分别定罪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索引:136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

 

25、因贪污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要旨: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

案例索引:79号: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

 

26、1997年修订刑法实施之前的受贿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裁判要旨:对于新刑法实施之前的犯罪行为的处断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例索引:195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27、不同特定身份人共同犯罪,以利用的职务便利或身份分别定罪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不是一律依其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关键是看各被告人是否分别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案例索引: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

 

28、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财物,构成共同受贿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谋共同实施有关收受财物行为的,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共同受贿犯罪论处。

案例索引:第585号:蒋勇、唐薇受贿案

 

29、非特定关系人凭关系挂名取酬,财物双方共同占有,构成共同受贿

裁判要旨: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索引:第884号:周龙苗等受贿案

 

30、职务犯罪自首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限于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线索,还包括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联的线索。在办案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找其调查谈话期间交代了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755号: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

 

31、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自动投案”?

裁判要旨:职务犯罪分子认定自首,首先要看是否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如果明知办案机关掌握了其犯罪事实,自行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的,不论其基于何种原因、动机,均属于自动投案;办案机关在掌握了犯罪事实或线索的情况下,直接找到涉案人员调查谈话,即使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因缺乏自动投案这一要件,不成立自首。

案例索引:755号: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

 

32、未自动投案但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案例索引:584号:周小华受贿案

 

33、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不属于自首

裁判要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但不构成自首。

案例索引:32号:余永恒受贿案

 

34、案发后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使他案侦破,可构成自首而非立功

裁判要旨:因涉嫌受贿到案后如实供述所收受财物的使用情况的,主动供述行贿事实并由此破获他人受贿案件的,其中揭发他人受贿犯罪的内容属于如实供述行贿事实的一部分,可构成行贿罪的自首,不构成立功。

案例索引:1020号:刘某受贿罪案

 

35、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及以上刑罚,属重大立功

裁判要旨:对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的判断,应当以所检举、揭发的他人具体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标准,而不是指所揭发犯罪的量刑幅度中有无期徒刑这一刑种。

案例索引:第695号:王志勤贪污、受贿案

 

36、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不能单纯从犯罪所得数额上确定量刑

裁判要旨: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对于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的量刑不能单纯从犯罪所得数额上比较而确定量刑。

案例索引:38号:张德元受贿案

 

37、对犯数罪但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或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处罚原则

裁判要旨:犯有数罪,但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对数罪分别量刑时,先考虑立功情节,对个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案例索引:46号:林世元等受贿、玩忽职守案

 

38、在具有特定身份前后实施同种行为,构成不同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前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在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又实施同种行为,依法构成不同犯罪的,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案例索引:第855号:杨孝理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39、受贿、单位受贿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牵连犯的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对于牵连犯,除了现行刑法及有效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的以外,应采取“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选择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规定较重的法条定罪并从重处罚。对于因受贿而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行为,亦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案例索引:257号:蒙某受贿案

 

40、构成受贿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予以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数罪,符合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就应当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索引:110号:王海峰受贿、伪造证据案

 

41、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或行贿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因挪用公款而行贿、受贿的,一般情况应分别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

案例索引:385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罚

 

42、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用谋个人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的,不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则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谋取个人利益为要件,该情形下收受贿赂的行为,可能同时被认定为谋取个人利益,即一行为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805号:姚太文贪污、受贿案

 

43、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的,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行为的同时又收受贿赂齐备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两罪。

案例索引:652号: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

 

44、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属于国家机关

裁判要旨: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特定管理职能的非常设性机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亦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案例索引:399号:钱政德受贿案

 

45、国家对企业进行支持与扶持性质,企业性质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理精神,企业的性质应当以公司章程、企业工商登记的情况进行认定,国家对企业的支持和扶持,不能改变企业的产权性质。

案例索引:937号:陈凯旋受贿案

 

46、依《公司法》产生的公司负责人,能认定为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人员

裁判要旨:投资主体委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与股东选(推)举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不能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须经过股东会的选举程序而否认其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性质。

案例索引:335号:曹军受贿案

 

47、经国家机关党委研究决定任命,应认定为国家机关的委派

裁判要旨: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国家机关党委决定即代表该国家机关所作的决定。经国家机关党委研究决定任命,正是国家机关委派行为的具体方式。

案例索引:第340号:李葳受贿案

 

48、“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裁判要旨1:只要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即使非正式在编人员,亦属“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要旨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改革,并不改变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并担任管理职务人员从事公务的性质。只要在国有事业单位中实际处于从事公务的职位、行使和承担具有公务性质的权力和责任,均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裁判要旨3: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实际从事公务的,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劳动关系协议解除就否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结论不妥当。

案例索引:399号:钱政德受贿案;第407号:方俊受贿案;第693号:黄长斌受贿

 

49、关于“从事公务”的裁判认定

裁判要旨1:记者从事新闻报道等业务活动属于职务行为,而国有媒体记者对公共事务行使舆论监督权,属于从事公务活动。

裁判要旨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网络管理员,实际履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对公共事务的监督职责,从事的活动具有公务性质,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要旨3:在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任职,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应认定为从事公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国有参股公司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任职,职权不具有从事公务性质,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要旨4: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仅要审查“受委派”形式要件,还要审查行为人所从事工作性质是否属于“从事公务”实质要件。职位不具有国家意志性、不存在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没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不属于从事公务。

案例索引: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第806号:吕辉受贿案;第855号:杨孝理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937号:陈凯旋受贿案

 

50、受国有公司指派担任非国有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裁判要旨:受国有公司指派,到非国有公司进行诉讼代理活动时,该代理活动实际上是为了完成国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案例索引:110号:王海峰受贿、伪造证据案

 

51、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1:只要企业中含有国有资本的成分,均应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另一种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裁判要旨2:“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一般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领导部门和联席会议。而国家出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包括公司的人事组织部门,均不是适格的任命主体。

案例索引:第974号:章国钧受贿案;第1018号:卫某某受贿案/第959号:宋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52、村民组组长,如何区分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裁判要旨:关键应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这一本质属性来考察,而不能简单地从外在身份来判断。如果其从事的仅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自治管理事务,就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其从事的是行政管理事务,就是在依法从事公务,应当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案例索引:594号:廖常伦受贿案;第595号:张留群受贿案;第960号:高世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53、国有事业单位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属事业单位。

案例索引:806号:吕辉受贿案

 

54、确有证据证明,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参与合伙业务,确立共同经营关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参与或实施具体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确有证据证明的,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为正常经营活动的收益分成问题,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索引:15号:刘群祥受贿案

 

55、假借投资合伙经营,强要“合伙”相对方支付高额回报,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未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合伙经营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案例索引:384号:胡发群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56、参与“合作”投资有部分出资但不承担投资风险,在项目获利后收受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在合作投资中并未出资,未参与管理和经营,更未承担投资风险,其行为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出资合作投资行为。名义上是共同投资,实质上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权钱交易,应以受贿论处。

案例索引:724号:朱永林受贿案

 

57、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与收取合理劳务报酬的界限,如何区分?

裁判要旨: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收取合理劳务报酬的界限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应从以下方面综合把握:1.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2.是否确实提供了有关服务;3.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

案例索引:407号:方俊受贿案

 

58、亲友间正当馈赠与受贿,如何区分?

裁判要旨:亲友物品馈赠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自愿将自己财物无偿地给予他人的合法行为;而受贿则是一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犯罪行为。在财产上有共有关系的亲属,不存在行贿、受贿问题;在财产上没有共有关系的亲属和朋友之间,可以存在行贿、受贿关系。区分亲友间正当馈赠与受贿,可从以下方面判断:(1)双方关系。(2)经济往来的价款,即财物价值。(3)往来的事由或请托事项。

案例索引:217号:万国英、挪用公款案;第399号:钱政德受贿案

 

59、交易中的正常优惠与以交易形式受贿,如何区分?

裁判要旨:权钱交易是交易型受贿的本质特征。在交易型受贿犯罪中,一是优惠价格往往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和任意性,经营者会根据交易对象临时确定价格优惠幅度、结算方式等,因而难以事先确定优惠幅度;二是优惠价仅针对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个别对象,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是不可能享受到同等优惠的。

案例索引:975号:胡伟富受贿案

 

60、上级单位工作人员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礼金,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仅出于人情往来,不具有为他人谋利的意图及行为,属不正之风,不具有权钱交易性质,按一般违纪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但如借过节之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或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利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均应认定为受贿。

案例索引:218号:姜杰受贿案

 

61、“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虽然无充分证据证实在实施职务行为时具有收受财物的故意,但在后来收受财物时,即其明知收受的财物是因为此前为行贿人谋取了好处,应当认定其具备受贿犯罪的故意;行使的行为虽是合法的正当职务行为,使他人获取的巨额利润也是合法的利益,但仍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此收受了他人送的财物,其行为无疑属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该行为即具备受贿罪的客观构成特征。

案例索引:第64号:陈晓受贿案

 

62、索取的财物是否为被告人自己占有,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裁判要旨: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索取的财物没有为被告人自己占有,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案例索引:340号:李葳受贿案

 

63、未签订买卖合同,低价购买商品房并且未验收,能否认定为受贿?

裁判要旨:低价购买商品房,虽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未验收,但买卖双方履行完毕主要买卖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案例索引:562号:梁晓琦受贿案

 

64、未出资,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应认定为受贿

裁判要旨:第三人在被告人始终未出资的情况下为被告人购买了股票,但第三人并未将股票交付给被告人,而是直接将获利交给被告人。这种未出资,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

案例索引:第562号:梁晓琦受贿案

 

65、“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何理解?

裁判要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应理解为行为人对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没有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行为人通过上级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属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

案例索引:754号:陆某受贿案

 

66、国家工作人员,与所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间有密切关系,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具备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其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原则上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受贿罪论处;但确有证据证实国家工作人员仅利用了其与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案例索引:754号:陆某受贿案

 

67、如何判断特定关系人受贿?

裁判要旨:本人不直接收取,而是授意他人将有关财物直接交给其指定的第三人的情形,是否认定为受贿,在判断时应当首先区分实际收受财物的人是否属于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近亲属是个法律术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关键在于该人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对于共同利益关系的理解,应注意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朋友关系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因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没有经济利益往来的不符合受贿本质特征;二是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除共同财产关系外,情夫情妇等关系亦属于特定关系。

案例索引:584号:周小华受贿案

 

68、利用职务便利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特定关系人获得薪酬,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要求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但特定关系人实际付出相应劳动的,不属于挂名领取薪酬的情形,不能认定被告人受贿。

案例索引:584号:周小华受贿案

 

69、明知有与自己职务相关的请托,收受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利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有与自己职务相关的请托事项,仍然将自己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租给请托人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例索引:1019号:凌某某受贿案

 

70、以明显高于市价价格将房屋出租给请托人,属于变相收受贿赂

裁判要旨: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让请托人租赁其房屋,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属于采取交易形式变相收受贿赂。

案例索引:1019号:凌某某受贿案

 

71、利用职务或地位,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后自揽还款义务,最终被免予归还,是否属于受贿?

裁判要旨:免除第三人债务能成为受贿罪的对象。利用职务或者地位,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后自揽还款义务,最终被免予归还属于受贿。

案例索引:885号:雷政富受贿案

 

72、经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私分回扣款,是单位受贿还是个人受贿

裁判要旨:确定是否属于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应从两方面把握: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二是为单位谋取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案例索引:195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73、索要人的真实意图和被索要人行为指向不相对应时,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具体受贿犯罪中,受贿或索贿主体与行贿主体间,应当具有主观认知上的对应性和客观行为上的互动性。索要人真实意图和被索要人行为指向不相对应时,不应认定为受贿,否则会导致结论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案例索引:第334号: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

 

74、案发前主动退回贿赂款的,也可构成受贿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案例索引:第1017号:周某受贿案

 

75、索要住房行为构成受贿犯罪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案例索引:第1017号:周某受贿案

 

76、以“感情投资”多次给予财物,后被告人接受请托,如何计算受贿数额?

裁判要旨:“感情投资”方式多次收受数额巨大的财物,最后被告人接受具体请托为请托人谋利的,应当将多次收受的财物数额予以累计,以受贿犯罪论处。

案例索引:470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

 

77、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如何计算受贿数额?

裁判要旨:参照执行《商业贿赂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对“含有金额的会员卡、消费券”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作为计算受贿数额的标准。

案例索引:第562号:梁晓琦受贿案

 

78、投资理财名义收受贿赂的,如何计算受贿数额?

裁判要旨:以投资理财名义收受贿赂情形十分复杂,在计算受贿数额时应分情况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由请托人出资以国家工作人员名义购买记名股票等证券,其受贿数额应当为请托人为购买该记名股票等证券的出资额。至于国家工作人员所得的股票等证券的收益,应按受贿孳息处理。

(2)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由请托人出资为其购买无记名股票等证券,如果股票等证券获利后,请托人收回购买股票等证券的出资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所持股票等证券的实际收益计算其受贿数额;如果请托人没有收回购买股票等证券的出资额,应以请托人购买股票等证券的出资额加上国家工作人员所持股票的实际收益计算受贿数额;案发时股票等证券还未转让出售的,应以案发时该股票等证券的市场行情计算受贿数额。

(3)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实际出资,而委托请托人购买股票等证券,请托人也未交付股票等证券,而是直接将收益交付国家工作人员,这种情况下,无论请托人是否真正购买股票等证券,其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资金即为受贿数额。

案例索引:第562号:梁晓琦受贿案

 

79、“合作投资”为名实由他人出资构成受贿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裁判要旨:以“合作投资”为名实际由他人出资的,受贿数额应为他人给国家工作人员出资额。对于“合作投资”所得的利润作为犯罪所得的收益,应予追缴,并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

案件索引:724号:朱永林受贿案

 

80.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在事先未通谋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虽有退还的意思表示,但发现特定关系人未退还予以默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的故意,构成受贿罪。

案件索引:审判参考第106集:朱渭平受贿案

 

8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所送房产,后请托人又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的,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的既遂。

案件索引:审判参考第106集:朱渭平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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