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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提示,很多贩毒案件并不是在交易的现场抓获的,而是从贩毒人员的住处、车辆里面查获毒品,那么到底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专门办理贩卖毒品案件的刑事辩护律师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性质认定?
有意见认为,对于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必须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贩卖才能予以认定,否则应当认定为其非法持有的毒品。经研究,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而且实践中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多系用于贩卖,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降低证明难度,《武汉会议纪要》采用了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即根据行为人贩卖毒品及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事实,推定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贩卖。
但根据推定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反证是指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包括其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的毒品、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持有祖传、捡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贩毒人员对查获的毒品实施的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认定;贩毒人员的行为构成数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具体而言,该条主要包含三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因贩卖毒品被人赃俱获,随后又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
二是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贩卖毒品,但没有查获实物,后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
三是行为人因吸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抓获后,查明其有贩毒行为,并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