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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敲诈勒索罪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谈敲诈勒索罪的裁判要旨

来源:刑法研习   作者:王帅  时间: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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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导读】敲诈勒索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犯罪,精确掌握定罪、量刑标准有助于对此类犯罪更为清晰的认识和把握。下文主要裁判要旨的收集对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进行区别

 

1、实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利用他人弱点,以将来暴力为要挟的,应定敲诈勒索罪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总第 156)

裁判观点: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区别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需要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进行仔细辨别。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则是复杂客体 ,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绑架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一些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使用轻微暴力的方法,但是行为人主要是利用他人弱点、以将来的损害为要挟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绑架罪。

行为人以被害人预谋犯罪为由,对被害人加以控制,并以报警将被害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强索财物。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为控制被害人而采取了轻微暴力,但并未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被害人,亦未将被害人藏匿,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2、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并处于不敢反抗的处境,进而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总第156)

裁判观点: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区别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需要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进行仔细辨别。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则是复杂客体 ,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绑架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一些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使用轻微暴力的方法,但是行为人主要是利用他人弱点、以将来的损害为要挟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绑架罪。

行为人以被害人预谋犯罪为由,对被害人加以控制,并以报警将被害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强索财物。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为控制被害人而采取了轻微暴力,但并未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被害人,亦未将被害人藏匿,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谎称自己为报社记者胁迫索财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观点来源:2015)参阅案例61

裁判观点:行为人谎称自己为某报社记者,以发表负面报道、炒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与其签订宣传服务协议,索取公私财物的,因受害人并非基于行为人的记者身份自愿交付财物,而是迫于行为人的威胁行为而交付,对此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诈骗罪。同时,由于行为人在索取公私财物后,并未提供相应的宣传服务,与被害人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存在,故其行为也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4、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数罪并罚。

 

观点来源:(2015)南刑终字第142

裁判观点: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同时且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殴打致其轻伤,又构成非法拘禁罪。对该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观点来源:(2016)11刑终36

裁判观点: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阻挠工程施工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威胁或要挟方法中的一种。行为人在一审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6、冒充公安民警,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

 

观点来源(2014)庆中刑终字第27

裁判观点:行为人伙同他人冒充公安民警,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中,行为人提出犯意,充当冒充的重要角色,索取被害人钱财并负责进行分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策划和组织作用明显,应认定为主犯。

 

7、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当场无力给付财物,只能通过向其朋友或亲属索取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绑架罪。

 

观点来源:(2014)庆中刑终字第153

裁判观点:行为人为了达到索取财物的非法目的,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挟持到偏远地方,并多次持械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行为已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权利,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虽然系本案被害人提出给付3万元解决问题,但是在其人身自由遭到严格限制,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的情况下的非自由意思表示,并非出之其真实意愿。况且由行为人还是相对人首先提出给付财产数额,并非区分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要件。

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当场无力给付财物,只能通过向其亲属或朋友索取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逼迫被害人提出解决办法。在获悉被害人的朋友同意给付赎金后,多次询问其朋友是否带钱来,并指定了交付赎金的地点。因此,可以认定为绑架罪。

 

8、以产品不合格预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投诉、曝光为由,进行威胁索取财物,向被害人施压,名为维权,实为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应定敲诈勒索罪。

 

观点来源:2013)连刑二终字第0037

裁判观点:以产品不合格预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投诉、曝光为由,利用生产厂家存在生产产品不合格的心理,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甚至伪造与他人的销售协议、“联名投诉书”等虚假材料,向被害人及有关机关施压,名为维权,实为达到其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构成敲诈勒索罪。

 

9、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向被害人全部退赃的,可酌情对此从轻处罚。

 

观点来源:2011)嘉平刑初字第297

裁判观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言语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行为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向被害人全部退赃,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酌情对此部分犯罪从轻处罚。

 

10、以新闻监督为幌子,以进行负面报道、网上炒作、使企业倒闭、给质检部门造成恶劣影响相威胁,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可以认定敲诈勒索罪。

 

观点来源:2013)周刑终字第117

裁判观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新闻监督为幌子,以企业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为借口,以进行负面报道,网上炒作,使企业倒闭,给质监部门造成恶劣影响相威胁,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11、涉案款项的性质,需要结合在案相关证据,将其置于案件事实的全过程进行综合评判。

 

观点来源:2015)一中刑终字第2047

裁判观点:关于涉案款项的性质,需要结合在案相关证据,将其置于案件事实的全过程进行综合评判。首先,借贷关系的形成,应当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系双方合意的行为。行为人供述上述钱款系借给他本人的,而非他敲诈勒索所得,但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其次,被害人陈述,均证明向行为人先后多次给付钱款,系行为人对其实施敲诈勒索所致,否认其与行为人存在借贷关系;再次,案发之前,行为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二人初次见面当日系在宾馆客房内发生了冲突。在此情况下,当行为人提出因其赌博欠了巨额外债,向被害人提出借款时,被害人不假思索便多次将大额钱款借予行为人,而且不要求行为人出具借款收据或相关凭证。此举显系有悖生活常理与常规逻辑。因此,行为人关于涉案钱款系向被害人借款的辩解,在案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12、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他人所要钱财,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观点来源:2012)邯市刑终字第251

裁判观点:行为人因驾驶轿车将车保险杠撞坏,遂将该车故意与其它车辆相撞,让对方给钱修理,其行为属于利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财物的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3、采用拍照举报、现场阻止施工等方式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观点来源:2013)连刑二终字第0039

裁判观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拍照举报、现场阻止施工等方式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中应根据行为人的分工、作用等严格区分主从犯,结合自首、立功情节正确定罪量刑。

 

观点来源:(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033

裁判观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杨某、李某预谋策划,购置作案工具,分得大部分赃款,、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冯某、胡某积极参与犯罪,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5、以告发被害人是同性恋为由硬“借“,实为敲诈,对其所谓的”借钱“行为应与后续的敲诈行为一并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观点来源:(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033

裁判观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杨某、李某预谋策划,购置作案工具,分得大部分赃款,、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冯某、胡某积极参与犯罪,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6、行为人以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出具巨额借条,又凭此借条向被害人索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观点来源:(2006)昌中刑终字第103

裁判观点: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而借条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具有财物凭证的属性,谁拥有该借条,谁就能获得借条上载明的财产,所以借条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借条为没有合法借贷事实基础的借条。据此行为人以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出具巨额借条,又凭此借条向被害人索款的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构成敲诈勒索罪。

 

17、采用威胁手段从他人处取得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未超出其应得的数额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观点来源:(2005)丰刑初字第1785

裁判观点:《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由此,采用威胁手段从他人处取得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未超出其应得的数额的,虽然从行为方式上有失妥当,但权利人并未因此遭受实质上的财产损失,也就不存在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问题,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8、行为人冒充民警,以查处卖淫嫖娼为名敲诈嫖客钱财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观点来源:(2004)山刑初字第42

裁判观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比较单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在犯罪客观方面,前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的交付财物,后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据此,行为人针对被害人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冒充公安人员,以查处卖淫嫖娼为名,采用威胁的方法,恐吓被害人,使得嫖客对其勒索不敢反抗,从而诈取被害人钱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19、行为人在自愿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偷拍录像,并以此逼迫被害人写下欠条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观点来源:(2010)浦刑初字第97

裁判观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者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在自愿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偷拍录像,并以此逼迫被害人写下欠条的,如果欠条数额较大,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20、看守所工作人员指使在押人员对其他在押人员进行折磨、威胁,强行索取财物的,定敲诈勒索罪。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1年第6(总第125)

裁判观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看守所工作人员指使在押人员对其他在押人员进行折磨、威胁,强行索取财物的,虽没有直接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被指使人对其他在押人员进行折磨、威胁,强行索取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

 

21、电信增值业务商向消费者发送诱惑性和不健康短信,消费者以向信息产业部投诉相威胁,索要高额的赔偿,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观点来源:(2010)永法刑再终字第14

裁判观点:《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电信增值业务商向消费者发送诱惑性和不健康短信的行为,系国家信息产业部及信息产业法所禁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以向信息产业部投诉相威胁,索要高额的赔偿,其行为具有一定“威胁或要挟”的成分,但是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具备“威胁或要挟”行为的不正当性的特征。且电信增值业务商在遭到消费者投诉时,完全可以不必理会这种过高的赔偿要求,而是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来承担责任。因此,消费者的行为并不具备敲诈勒索犯罪中“威胁或要挟”的特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2、行为人采用爆炸的方法,向他人勒索财物的,以爆炸罪论处。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编号第703

裁判观点: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采用爆炸的方法,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其行为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惩处。 

 

23、行为人利用已结清但未收回的欠条向被害人索债,在过程中索取财物试图勒索其他财物,未得逞欲销赃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观点来源:(1997)浦刑初字第932

裁判观点: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待财物的主观心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即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和占有财物两者在时空关系上表现为同时同地发生。而敲诈勒索罪中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和占有财物在时空关系上存在分离,表现为先暴力,后索取财物,或者先索取财物,后威胁被害人交付其他财物否则在另一时间使用暴力。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索取财物的目的是试图勒索其他财物,因未得逞欲销赃财物,说明行为人对财物的最初动机并非占有,而是一种手段,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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